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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销: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,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主体消灭。公司完全消失,法人合法终止,所有员工遣散,所有银行的钱收回,所有债权债务结束。注销是合法行为,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经营的终结果。
吊销: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,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。在吊销后注销前,公司依然存在,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,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。

1.《清税申报表》或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》。
2. 经办人件。
3.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:
未启用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和其他税务;
被市 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,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;
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 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;
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 建筑、安装、装配、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、验收 等相关文件复印件;
持有防伪税控设备及其他应收缴的设 备的,提供其持有的防伪税控设备和其他应收缴的设备。

(一)办理企业登记注销材料清单
1.《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》。
2. 公司依照《公**》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,* 的破产裁定、解散裁判文书,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 的文件。
3.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。
4. 股东会、股东大会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、外商投资的 公司董事会或者*、公司批准机关备案、确认的清算报告。
对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,需要提交《简易注销全体 投资人承诺书》(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*终结强制清 算程序的裁定,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*终结破产程序 的裁定)。

(一)对向市场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: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,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,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。
(二)对向市场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: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、无欠税(滞纳金)及罚款的纳税人,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,资料齐全的,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;资料不齐的,可采取“承诺制”容缺办理,在其作出承诺后,即时出具清税文书。
(三)经*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,持*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,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,按照有关规定核销“死欠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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